史耀斌:城镇化建设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

“新型城镇化是引领未来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在推进过程中,财政部门要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出席《中国:推进高效、包容、可持续的城镇化》报告发布会时提出上述观点。

史耀斌强调,新型城镇化要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解决好人的问题,主要任务是逐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十分重要。到2020年,我们要解决1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镇落户和相关基本公共服务,还要逐步解决余下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让他们有归属感,真正融入城市稳定生活。财政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着力点。

一是优化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要适应人口流动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着力解决教育可携带性问题。在做好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根据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跨区域流动情况,完善相关测算办法,增加接收地区的转移支付。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

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也比较困难,不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同时,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碎片化问题,不同人群之间的待遇水平存在差别,还有一些制度漏洞,影响财务可持续性。今后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为此,必须抓紧研究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及转移接续政策,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体系,并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堵塞制度漏洞,增强可持续性。

三是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把进城落户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研究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应鼓励企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现阶段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四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央将根据对外来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各地的财政困难程度,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适当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支出折算比例。同时,督促省对下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同时,史耀斌指出,新型城镇化需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推进城镇化必须解决好资金保障问题。钱从哪里来?目前城市建设资金主要靠转让土地的收入支撑是不可持续的,总体上看,目前政府土地毛收入的80%要用于征地补偿和土地整理,净收益只有20%,而且随着补偿标准的提高,净收益呈继续下降趋势。为此,必须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从财政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地方税体系。当前中国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收入来源不够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思路,我们将加快制定具体方案。在完善财税体制时,要考虑人口城镇化因素。着力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使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是创新城镇化融资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权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和运营。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定价问题,让投资者有长期稳定合理的收益。同时,注意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

三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研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合规适度举债融资权限,给地方政府发展融资开“正门”,逐步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除严格授权举借的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城市建设等公益性资本支出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和举借新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同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推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有效防范财政风险。